640.png
不是。

最直观的逻辑就是:
倘若:

命题P:罪是道德问题。

那么:

罪否判定标准即是道德。

然而:

道德有其历史文化属性[^世俗研究],即会随历史、社群、时间之变化而变。

意即:

一件事在某个特定时间的特定社群中被视作不道德,即“罪”;而在他者中则非。

那么会出现如下悖论:

**一个人既可以有罪,也可以无罪。**

然而,

**圣经断言:世人都犯了罪。**

因此:

**!P命题:罪不是道德问题。**

依稀记得某些神学课程中明确的讲过:罪是射箭偏离了靶心,是一种对规范秩序的偏离。按我浅薄的理解,罪否应该有某一种(至少相对)客观的、超越时空的秩序和标准。但实在学艺不精,求问于AI,得到的回答如下。我基本认可其论点,也符合我对该问题的认知,附于此。
不要因为对方有某些看似权威“帽子”就失去了判断力,“是就是是,不是就是不是”,这才是符合圣经的原则。
以下是Kimi的回答,我基本认可其论点,也符合我对该问题的认知。


在基督教神学框架内,“罪”首先并非“人际-道德”问题,而是“神-人关系”问题;其本质是“对神圣意志的违背”,其判定标准是“是否触犯上帝律法”,而非“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”。以下分四步给出《圣经》依据与系统神学文献支持。

1. 圣经原文字义与经文依据

1.1 旧约

希伯来文最常用词 ḥaṭṭāʾṯ(חַטָּאת)与 pěšaʿ(פֶּשַׁע)均指向“向上帝射偏了靶心”或“越过上帝所划界限”。

关键经文:
• “耶和华对摩西说:‘你晓谕以色列人:无论何人干犯(ḥaṭṭāʾṯ)耶和华的命令…’”——民 15:30
• “我向你犯罪,惟独得罪了你”——诗 51:4(大卫与拔示巴事件,受害者包括乌利亚与拔示巴,但诗人强调“惟独得罪神”)

1.2 新约

希腊文 hamartía (ἁμαρτία) 与 parábasis (παράβασις) 同样强调“越界”“违背神令”。

关键经文:
• “凡犯罪的,就是违背律法;违背律法就是罪。”——约壹 3:4
• “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…”——罗 6:23
• “就如罪是从一人(亚当)入了世界…于是死就临到众人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。”——罗 5:12

2. 教义史与系统神学文献

2.1 奥古斯丁(Augustine, De libero arbitrio, Conf. 7.12)

• 罪是“善的缺失”(privatio boni),其恶性不在于积极实体,而在于“意志背离自有之善(上帝)”。
• 道德之恶(mala culpae)仅为“背离”之人间后果;首要定性是“对永恒律法的违逆”。

2.2 安瑟伦(Anselm, Cur Deus Homo, 1.11–15)

• 提出“无限者尊严”概念:罪是对无限上帝之“不荣耀”,其严重程度由“被冒犯者之尊严”而非“受害者损失”决定。
• 故“杀人”与“私念”在人际层面损失不同,但在神面前同属“无限尊严之冒犯”,皆需“无限补偿”。

2.3 托马斯·阿奎那(ST I-II, q. 71, a. 6)

• “罪之首要对象是‘神圣律法’(lex aeterna),其次才是‘自然理性’与‘人法’。”
• 明确区分“道德善恶”与“罪”:前者可由自然理性认知,后者必须依赖“启示之律法”。

2.4 宗教改革传统

• 《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》第14问:“罪是什么?——罪是任何不遵守或违背上帝律法的行为、言语或思想。”
• 约翰·加尔文《基督教要义》2.1.4:“人所犯的一切罪,首先是在于背叛上帝之权威,而非对邻舍之损害。”

2.5 现代系统神学
(新正统,需谨慎对待)
• Karl Barth, KD IV/1, §60: 罪是“人对自己受造性的否定”,只能在“基督中心论”下被揭示;离开启示,人无法凭道德自省识别“罪”。
• Herman Bavinck, Reformed Dogmatics III, 113–120: 原罪是“在亚当里的归算”,其焦点是“约的关系”而非“道德行为”。

3. 神学命题归纳

P1 罪的逻辑次序:先“垂直维度”(神-人),后“水平维度”(人-人)。
P2 判定标准:以“启示律法”为终极尺度,而非以“人间伤害-道德直觉”为尺度。
P3 严重程度:由“被冒犯者之尊严”决定,故“私念”与“谋杀”同需无限补偿。
P4 后果首要:与神隔绝、神的震怒与咒诅(罗 1:18;弗 2:3),其次才是社会性苦难。

4. 与“道德问题”之区别

纬度 道德哲学 基督教神学之“罪”
首要参照系 人类理性/共同善 神圣意志与启示律法
判定主体 人(个体或社群) 上帝
严重程度标尺 伤害程度、可普遍化 被冒犯者之无限尊严
解决路径 教育、制度、悔改补偿 基督赎罪与重生的恩典

5. 结论

在基督教神学内部,任何行为或思想之所以被定性为“罪”,其充分必要条件是“违背上帝律法”,而非“是否造成人际伤害”。

• 大卫事件(奸淫+谋杀)中,圣经明确说“惟独得罪了你”(诗 51:4),显示“水平伤害”被纳入“垂直冒犯”之下。
• 约壹 3:4 以“违背律法”定义罪,把道德-人间维度收摄于“神圣律法”维度。
• 从奥古斯丁到巴特的系统神学传统一致把“对神的背叛”视为罪的核心;道德恶仅是附带后果。

因此,在基督教神学框架内:
“罪”首先不是道德问题,而是“神-人关系”问题;其本质是“对神圣意志的违背”,道德人际伤害只是其可能结果之一。


preView
This page loaded in 0.001658 seconds